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2000]266号 2000-05-30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局)、房产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制定补充规定如下,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标准,仅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的首次出售。 二、个人出售现有住房与重新购房之间的一年期限,按照房屋出售的正式发票所标明的日期计算。 三、对购买新房后再出售原有住房的个人,在出售原有住房时,可凭所购新房产权证书,新购住房抵押的可凭抵押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复制件比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办理全部或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 附件:财税字[1999]278号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建设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