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公管委[2022]4号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23
摘要:自2022年10月1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其父母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职工配偶为房产共有人的,配偶父母也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石公管委[2022]4号      2022-08-23

  按照“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居者有其屋、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定位,为更大程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经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拓展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其父母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职工配偶为房产共有人的,配偶父母也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共同还款人最多为2人。共同还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的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二、持续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符合我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人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办理租房提取时,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0元。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在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在我市其他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20%。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支持政策,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互认互通、同城同策。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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