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函[2022]14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28
摘要: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出口的,可以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函〔2022〕140号           2022-12-28

西青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立足“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探索推动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海外仓联动发展,打造面向东北亚、辐射“三北”地区的“大商贸”产业载体,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加快建设对外贸易强市,为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发展增长新动能积累有效经验。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七部委的批准范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于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市场集聚区(以下简称市场集聚区),区域为东至梅江西路,南至津兰电缆厂围墙,西至卫津南路,北至津兰国际大厦北侧围墙。

  (二)特定主体。在西青区商务局备案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从事市场采购贸易。

  (三)特定商品。在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特定通关模式。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采用通关一体化方式出口,组货装箱后运至出境地海关监管区办理验放手续。

  (五)联网信息平台。与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备案、交易登记、组货拼箱、报关、免税申报和外汇结算等全流程综合服务,创新实施贸易信息和实货物流的自动验证、全程管控,辅助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包括市场经营户备案、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采购商备案。

  (二)交易环节。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保证商品来源清晰、可靠和可追溯。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由组货人在其经营地点完成组货装箱,填报装箱清单等相关内容。

  (四)通关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采取通关一体化方式,按照海关管理规定办理商品出口手续。

  (五)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应及时通过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

  (六)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出口的,可以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政策实施

  (一)经营主体政策

  1.各类外贸经营主体在西青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还应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2.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对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规定的各类经营主体,禁止其继续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通报。

  (二)海关监管政策

  1.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代码“1039”),对在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出口的适用商品,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2.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3.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采用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出口,具体操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执行。

  4.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信用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报关单可实行简化申报,在“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前提下,实施便利化通关措施。

  5.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6.创新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实现企业申报数据与物流运输、码头运抵、装船出运等实货操作全流程自动验核、智慧管控,探索叠加改革优势提升出口通关便利化水平。

  (三)税收管理政策

  1.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并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其出口免税管理参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执行。

  2.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所得税管理,市场集聚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依法实行核定征收;对符合查账征收规定的,依法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四)外汇管理政策

  1.市场采购贸易委托方(包括市场经营户、采购商等经营主体)在与代理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时,应明确后续收汇主体。市场采购贸易代理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办理收汇,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委托方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2.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3.发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作用,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外汇管理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并对外汇收支存在异常情况或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实施现场核查。

  (五)质量监督政策

  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化建设,明确经营主体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出口商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各类商品信息,不定期进行商品抽检。定期对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组织、指导、督查和监管,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跟踪试点工作,及时发现、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稳步实施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天津市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西青区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推动和跟进指导,研究制定促进试点创新发展的支持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对支持政策实施效果和试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二)强化推进落实。西青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成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组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管理服务机构,出台综合管理办法,制定组货人制度,完善市场采购商品认定、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等体系建设,大胆探索、创新发展,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三)优化营商环境。市、区两级统筹财政资金,着力推进联网信息平台建设等重点项目。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在市场准入、交易、组货拼箱、通关等环节为各类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分区域、分行业举办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推介活动,吸引更多经营主体入驻,不断提升试点市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和内外贸交易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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