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0]97号 2010-4-20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自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各地陆续反映对于已享受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而尚未执行到期的企业应如何执行过渡优惠政策的问题,现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 只有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之后如符合条件,可继续执行新税法制定的优惠政策;如企业未能按新的标准和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请各地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真的清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一律恢复征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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