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订付给代征单位、代征人员每月手续费最高限额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84]343号 1984-11-24 我部〔73〕财税字第53号文件,《关于委托代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付给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手续费,“每月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元”。是指付给兼办代征零星分散税收人员的手续费而定的。现在,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和当前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将原规定手续费限额,修订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四十元”。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他各项仍执行原规定。望各地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对代征手续费的提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 1984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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