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人防工程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防定字[2018]21号 2018-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定额站(工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人防工程计价中有关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如下: 1、《关于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防定字〔2016〕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釆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人防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1+10%)。 2、人防工程建设中原适用增值税17%、11%的材料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率16%、10%。人防工程除税材料价格、除税机械台班价格应按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或计算方式计算。 3、各地测算防护(化)设备除税信息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4、现行人防工程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8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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