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63号 2002-08-1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2]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公司(现更名××××公司)为履行与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长江三峡工程左岸电站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编号:TGT—TGP/EG9703CH)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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