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穴的增值税征免问题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一叶税舟 人气: 时间:2021-10-28
摘要:从总体上来看,公墓仍然是以相关单位维护的公益性为主体,但也有由经营性单位经营的。现行发改委民政部的政策按照分类对公墓的收费作了基本的规定。

  公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一般具有普遍的公益性,也存在为满足部分特殊群体的需求,允许部分实行市场化经营的墓穴。因其受土地、区域等规划的特殊性制约,公墓也存在炒作的现象,出现了天价公墓等。因此,也出现了一个奇葩的现象,就是发达地区到毗邻的房价相对偏低的城市购买普通住宅用于安放骨灰。这显然是不道德的,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居住氛围,也使得这些住宅的市场价位受到严重影响,二手房没有要。由此,这些房子慢慢地被纠正。从这个现象也看出,一些地方的墓穴被炒作的价位已经到了很难让人相信的程度,有了“死不起”的吐槽。

  一、墓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免征的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由此可见,墓穴租赁及管理服务要免征增值税,必须满足符合价格规定的条件,即收费标准是执行政府核定价格或者指导价格。如果实行了市场化价格的,则不属于免征范围。当然这些墓穴是指公墓,因为私墓一般受到政府的墓葬管理限制和世俗的影响,不太会存在市场化运作。

  二、公墓收费标准的规定

  从总体上来看,公墓仍然是以相关单位维护的公益性为主体,但也有由经营性单位经营的。现行发改委民政部的政策按照分类对公墓的收费作了基本的规定。

  一是公益性公墓。其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也就是说价格是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指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

  在实际中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以《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民事〔2020〕34号)为例,明确提出重点整治范围,其中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应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存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乡村公益性公墓违规出售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可见,即使是名义上属于公益性公墓,也存在超标准收费和违规出售营利的现象,对于这部分就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二是其他公墓。由经营者依据市场定价,但需要需要接受政府部门的定价行为指导的规范。从某种角度来看,目前也是贯彻墓穴是用来按照骨灰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思路,遏制虚高定价行为。也就是从不允许虚高定价的角度进行总体规范,在规范范围内由经营者市场化经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明确,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此可见,公墓存在公益性公墓和其他公墓之分。免征增值税的墓穴租赁及管理服务是其中的一部分。

  三、其他殡葬服务的相关政策

  现行规定,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基本服务范围是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的需要。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明确,基本服务收费中的遗体接运费、普通炉火化费实行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其他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民事〔2020〕34号)为例,明确提出重点整治范围,其中包括,殡葬服务机构收费不规范,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费用,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出售花圈、骨灰盒等丧葬用品价格偏高、强买强卖、诱导消费、捆绑消费等。

  由此可见,基本服务中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高价的和市场化的延伸服务不符合免征条件。

  总之,殡葬服务一般看似是公益性的,其实里面的具体情况也是蛮复杂的,并不是都免征增值税。对于违规高价出售出租墓穴的,应当要加强管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