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2]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10-31
摘要: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问: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时,对于当期有变动的应收款项如何确定账龄?

  答: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问: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在何时确认?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涉及担保诉讼但未判决的情况下,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将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在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进一步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并确认预计负债。

  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首先,应将原该项担保预计的负债原渠道冲回,冲减预计负债,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关项目;其次,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即,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问: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问:企业应何时确认违约补偿收入?

  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收有关方面的违约补偿收入,应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收入的定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在会计实务中,违约补偿收入应在得到违约方的确认或认可,并且有足够证据表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能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在没有取得违约方的认可,也没有取得相关证据之前,不得确认为一项资产,也不得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问: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于何时中止权益法而改按成本法核算?

  答:《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减少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包括:

  1.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策等进行判断。

  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或其他原因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应当调整?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及其他原因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前期资本公积各项目。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时,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应追溯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度已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代替折旧的,应以未计提减值准备前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并对计提折旧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减值测试,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现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2002年度对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上述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并按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企业对因更新改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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