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8]86号 1998-09-01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函[2009]11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既涉及管理问题,又涉及收入问题,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卷烟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情况,认真贯彻卷烟消费税调整后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促进卷烟消费税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 2.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卷烟各牌号产品消费税征税类别的核定工作。卷烟产品消费税征税类别确定后,凡今后因销售价格变动而造成征税类别发生改变的,必须报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审查确定。 3.国税发[1998]121号通知对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进行了明确,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意见。为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各地应对各卷烟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按调整后的甲乙丙三类、分卷烟牌号填报《卷烟基本情况调查表》,有关指标均填列上半年数据。调查表应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局。 4.各地对在贯彻落实卷烟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研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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