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违规罚没收入不得退还已缴增值税税款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9]80号 1999-09-1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各地来电询问反映:电业部门代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规费已按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后经物价部门检查认定属违规收费予以没收,对此,电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退还或者被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规定,提出对这部分被物价部门查处没收收入部分已缴增值税税款,准予退还或抵减以后实现税款问题,为此,省局曾以闽国税流[1999]62号请示总局,总局明确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随货物销售取得的各项价外费用均应征收增值税,其价外费用应包括事后查处的违规收入。对电力等部门违规收费罚没收入所属已缴增值税税款不得退还,也不得抵减以后各期实现的增值税税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