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2000]153号 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07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国产设备并符合抵免条件的,应于2000年10月底前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免申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2000]153号                        2000-09-0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管理权限问题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受理、审批、抵免及监管等工作均由各级涉外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条款废止]关于申请及审批程序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通知第十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上述申报资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以下工作:

  1.将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设立台帐单独管理,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2.做好对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严格审查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情况,认真检查各种资料数据的一致性和逻辑性。

  3.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附件一),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将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局。

  (三)市局在接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批工作。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做好登记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批复件》(附件二),并退回有关资料。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市局退回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向申请企业办理批复手续。

  三、[条款废止]关于年终审核确认问题

  (一)经过上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批表》;

  2.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3.企业申请抵免年度和购买国产设备前一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上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企业填报有关资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认真审核企业累计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确认本年度可以进行抵免的具体数额。

  2.对通过审核的要在审核表及明细表中盖章确认,并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送交企业。

  (三)通过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数额抵免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在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时如实反映。

  四、[条款废止]关于检查调整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批准已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凡涉及调整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抵免基数,并将企业以后年度实际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一并调整。

  五、[条款废止]关于1999年下半年的抵免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国产设备并符合抵免条件的,应于2000年10月底前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免申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六、[条款废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抵免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但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支机构当地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抵免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

  七、[条款废止]各局对此项工作应高度重视,要认真作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登记备案、审核确定、跟踪监控及后期管理等各项工作。凡经检查发现采取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各局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局备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