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90号 2000-11-17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局稽查工作实际,按照总局要求,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公开税务稽查执法办案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执法水平。 二、结合贯彻执行本制度,组织稽查人员加强对《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依法行使税务机关的权利,充分履行税务机关的义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原有的与《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相关的举报制度、公告制度等有关制度,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通知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凡需书面告知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制作、送达有关文书。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将本制度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有检查、有评比,把考评情况作为税务稽查业务能手评比的内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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