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62号 2001-03-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院校,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直属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教[2000]24号)(见附件)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社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穗以外省属学校教育人员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0]50号)执行。 二、对尚未实行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已实行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中未纳入由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职工,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按原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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