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95号 2001-04-19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起,中央汇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指总局划归北京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及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指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企业)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征收率,应分别不同年度,按以下规定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一)自2001年4月份至2001年底,营业税税率为7%;营业税征收率为2%。 (二)自2002年1月份至2002年底,营业税税率为6%;营业税征收率为1%。 (三)自2003年1月份起,营业税税率为5%。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对上述纳税人在2001年1-3月份已按8%税率或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其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各局应及时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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