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4]23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税源管理的意见(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25
摘要: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认定处理。经约谈举证后无问题的,作出评估认定结论并归档。需进一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可以就相关问题到被评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开展实地调查,如查阅账簿、核实库存等。实地调查时,持《纳税评估实地调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无问题的,作出评估认定结论并归档;对纳税人自行承认有问题并愿意自查补缴税款的,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经约谈举证或实地调查发现有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等嫌疑的,或确有问题,而纳税人不承认、不愿意自查补缴税款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十六)建立四级纳税评估机制。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进行初步评估;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可以成立纳税评估小组,对税收管理员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统一组织实施约谈举证和认定处理。同时可以确定重点评估对象,统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省辖市局、县(市)局、城区局分别负责本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对基层纳税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认定处理,特殊问题提交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完善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

  (十七)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由各基层局具体负责,重点突出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考核。对于个体税收管理员,主要结合日常巡查巡管等日常管理行为,考核是否有漏征漏管情况、税源调查情况、定税是否公平合理等;对于企业税收管理员,主要围绕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工作,通过评估户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小规模企业零(低)申报率、提供稽查案源准确度等指标考核其工作绩效。

  七、严格奖惩,实行责任追究

  (十八)开展税源管理能手评选活动。省、市、县每级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人员为本级税源管理能手,授予“税源管理能手”称号,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能级制”相结合。税源管理能手的评选以注重工作实绩为主,以培训考试为辅,目的是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税源监控。

  (十九)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理顺税政部门、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二十)各级税政部门主要负责总结提炼分类管理成果,探索行业税源管理规律,设立主、辅控指标,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数学模型,指导基层和税收管理员搞好纳税评估工作。

  各级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指标考核、岗责体系的建立。并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向税政部门提出完善纳税评估数学模型的建议。

  各级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移交的稽查案源,要及时查处,并对纳税评估数学模型进行验证,向征管部门提出改进加强征管的建议,实现以查促管、查管互动。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原有关制度和办法与此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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