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6]31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1
摘要:《办法》第六条所称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我省规定为:城市街道、都市村庄、商品批发市场、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半年;村庄、农贸市场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七、超定额幅度及限期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第二款所称的超过定额的幅度我省规定为20%。《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的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具体限期我省规定为连续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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