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8]10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18
摘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凡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其自用房产和土地均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房产、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

  六、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征免问题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经审批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不退还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征的营业税不征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77号)、《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地税函[2005]134号)停止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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