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9]107号 2009-03-12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文件和区局推行税控发票管理工作的要求,区局决定启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税控发票是指通过国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饮食、娱乐、旅馆、洗浴等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二、《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式样及规格 《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为卷式发票,每卷100份,两联式发票,上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 使用带“SW”水印图案显绿压感纸,下联为记帐联,印色为兰色, 使用普通显绿压感纸,发票代码:26500**739**,成品发票规格:76×152.4mm。 三、《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5号”文件规定,税控发票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开具,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控发票以及转借、代开税控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使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使用的各类发票进行清查、核销,再为其办理《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四、《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自2009年3月1日起在昌吉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中试用,全区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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