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思考问题? 1、纳税申报表数据该不该财报数据完全一致? 可以不一致。 2、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虚开发票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何界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不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5、未取得合法发票的补救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并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分三大项 1、基本经营情况(注意有关代码确认) 2、有关涉税事项(回答企业是干什么的,又干了啥?有无特殊事项,特殊事项可能涉及不征税、递延纳税、分期纳税、暂不交税等情形,同时注意有关代码的确认)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小微企业可不填,主要考虑有没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 (六)主表分为四大项 1、利润总额计算 重大风险:有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去入账。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税会差异调查; (2)应纳税所得额必须≥0; (3)境外所得在境外有无缴税; (4)税基式过程的优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5)税基式结果的优惠: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 3、应纳税额计算 (1)税额式的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优惠和税额抵免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由税率式的优惠转变为税额式优惠; 4、实际应纳税额计算; 新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年度汇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立即办理退税,不再以后抵减。 (七)主表利润总额及相关附表的风险防范 1、会计制度是否备案; 2、开票就算收入,不开票就不作收入; 3、不征税收入特别是财政补助问题; 4、政策性搬迁问题; 5、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问题(视同销售、分期收款、政府补助); 6、账载金额不是会计账上收入,是所得额调整后的账载金额; 7、捐赠的三步调整:收入调整,对应支出调整,所得额的计算 8、弥补亏损(一般5年,特殊10年,最特殊8年); 不是先亏先补,而是先到期的亏损先弥补,如先到期的先发生的先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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