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2011-03-16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 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3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国税函[1996]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0]14号 关于粉煤灰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1]48号 关于明确机动三轮车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37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
粤国税函[2005]32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 ...
国税函[2009]453号 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9号 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皖国税函[2009]317号 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薇菜干、山蜇 ...
国税函[2009]625号 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