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税收优惠政策集锦——综合及特别规定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 人气: 时间:2012-01-30
摘要:  一、综合规定   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继续实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综合规定
  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继续实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文化企业收入征免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规定,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二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4、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部分,其中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6、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即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即:一、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四、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五、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二、特别规定
  1、亚沙会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自2011年1月19日起,对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为举办亚沙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沙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免征相关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财税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明确,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内蒙古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费基金政策。完善风电产业税收政策,促进风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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