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1]54号 2011-6-3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136号)第五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