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7-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通知》中的附件)中的投入产出法进行扣除。 二、除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适用《通知》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外,我省暂不采用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全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试点纳税人申请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三、试点纳税人无法参照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扣除标准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将成立由货物和劳务税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成的特定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小组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特定扣除标准后再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公告范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该试点纳税人。 四、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填报《试点纳税人备案表》(详见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