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作为给员工的一种福利,按规定并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组织旅游的开支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理解如下: 二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属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并且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因此,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地方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财税[2004]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2012.9.24解答: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具体包括三大项内容: 第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是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因此,您单位组织员工的旅游费用不能做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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