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来源:浙江国税 作者:浙江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4-29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一条 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的规定如何执行? 答:(1...

6、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例如:A借款给B,由B出面投资于C,最后C税后利润分红给B,再由B划给A。A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7、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取得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超比例分红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不属于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应并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8、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的商品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交房时附送的货物(如汽车、彩电、空调等),是作为买一赠一,还是视同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的商品应作为买一赠一销售处理,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土地开发区域外(红线外)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为紧邻其开发区域的市民广场进行了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上述发生的费用是否可按市政配套费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答:如政府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市民广场由房地产企业代建,并作为土地拍卖的条件之一的,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10、经法院拍卖取得破产企业资产,由于不能取得正式发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另一企业的资产,如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依据拍卖协议(合同)、确认书及实际支付款项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折旧年限,可根据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资产新旧程度并计提折旧。

11、今年因订单不足造成部分设备停产,停产期间上述设备折旧该如何处理?大修理期间、季节性停用的机器设备折旧可否计提?
答: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遵从企业会计处理。

1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纳税调减?
答: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后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折旧不作纳税调减处理。待资产处置时按处置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13、清算期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如未进行申报,清算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调整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至此,清算期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单独备案。资产损失金额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资产处置损益”中反映。

14、如果损失已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但会计上作“待处理财产损溢”,未做损失处理,是否等到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年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15、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但该实际损失在税务机关后续审核时发现企业已在税前扣除,企业是否可以补办申报手续后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不能在文件规定年限内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年重新进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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