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有的正常情形下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这里对“未足额提取折旧的、自有的”,即正常情况下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的列支渠道进行了明确。即,企业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经营租赁租入的外,正常情况下,应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这里的计税基础即指“房产原值”。融资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比照自有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除了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外,企业所拥有的、融资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规定提取折旧后进行扣除,即,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列支改建支出,而不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改建支出如果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这里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没有对改建支出数额大小进行规定。即进行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的改建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应将改建支出增加该房屋或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如果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 融资租赁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比照自有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因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出租方实质上已将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而只保留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因而承租方实质上拥有了该资产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因而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应该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 2.改建支出以外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 那么,如果房屋或者建筑物的后续装修支出,既没有延长使用年限,也没有改变房屋建筑物的结构,是不是就不需要资本化处理了呢?显然不是,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大修理支出,如果这笔后续支出属于大修理支出,同样要进行资本化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这里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大修理支出,既包括房屋或者建筑物不动产改建支出以外的其他后续支出,也包括其他动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的后续修理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规定直接采用的定量的方式进行界定,而没有采用定性的方式,这主要是从易于判断和简便操作的角度考虑的。即: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这两个条件的,则应予资本化,作“长期待摊费用”,以分期摊销的方式列支“大修理支出”;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则应予费用化,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的损益进行税前列支。 三、处理建议 (二)自有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计入房屋或者建筑物原值,如果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 (三)房屋或者建筑物改建支出以外的其他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长期待摊费用”,以分期摊销的方式列支“大修理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应予费用化,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的损益进行税前列支。 上述案例中对2千万的装修费应当属于自有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计入房屋或者建筑物原值,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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