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务案例 这个案例非常生动地给我们引出了房屋装修的税务处理问题。在实践中,企业进行房屋装修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房屋装修费用税务如何列支经常让财务人员混淆不清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一段时间后的建筑物装修费用支出,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该项后续装修费用支出,是属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如何在税前扣除,是计入资产折旧扣除,还是单独摊销,或是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相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会计上,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处理,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或租入固定资产的长期待摊费用中,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税前扣除。如果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税前扣除。如营业场所的装修费用,由于装修后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明显流入,应资本化处理。原来装修拆除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而办公室改善办公条件的装修费用,一般属于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二)税法相关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于房产或者建筑物装修费用后续支出,分为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一般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尽管是一次性支出的,但与支出对应的受益期间较长,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则,应该将该费用支出在企业的受益期间内平均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理解。 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来说,账面价值仅剩了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资产的可利用价值已全部转移,这时候在这些资产上发生的改建支出,是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因为此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后续支出也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应按照该被改建的资产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改建支出,而不是象一般状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那样,有一个最低年限的限制,这样更符合实践中各种具体情况。 (2)租入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因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由于此类固定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方,而不是作为承租方的改建方,所以其受益期只能局限于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其改建支出也只能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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