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来源:海南地税 作者:海南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3-04
摘要:一、收入类 1、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24、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何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5、我单位取得了一张普通发票,开具的名称为“办公用品”,但是没有清单,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在税前列支?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所以,您单位汇总开具的发票没有填开销货清单属于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时不能税前列支。

26、企业未取得有效扣除凭证,汇算清缴终了后,也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核查发现后,纳税人取得相应发票,能否追补扣除?
答:可以。汇算清缴终了后,企业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执行。

27、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确定计算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与其他收入一并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28、企业租赁房屋,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用水电,能否列支实际发生的水电费?
答: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税收优惠类
29、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0、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如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外购的计算机软件,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3、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可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才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的,也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其他类
34、企业因哪些原因发生的搬迁行为属于政策性搬迁,可以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
答: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5、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因搬迁报废资产是否需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采取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的方式扣除资产损失?
答: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属于对政策性搬迁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报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直接计入企业的搬迁支出,不需按照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

36、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其中“简单安装”如何判定,简单安装支出是否需资本化计入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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