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来源:海南地税 作者:海南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3-04
摘要:一、收入类 1、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答:简单安装一般是指在不改变搬迁资产功能和物理特征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规格把器材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对于因简单安装而发生的支出,可以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不需资本化计入资本性支出。

37、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其中“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存在确定标准?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涉及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38、对搬迁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简单安装又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安装、修理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对搬迁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简单安装又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安装、修理等需资本化的支出,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比照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对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以资产净值加上后续安装修理等支出作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9、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对于搬迁企业换入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使用年限?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对于搬迁企业换入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投入使用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40、在政策性搬迁中,搬迁开始年度如何确认?
答:参照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或搬迁后再生产的,搬迁年度均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41、企业在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应视为已完成搬迁计算搬迁所得(或损失),但当时有部分搬迁支出尚未发生,在以后年度发生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在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计算政策性搬迁清算所得(损失)后,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该政策性搬迁项目有关的搬迁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42、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的是否需对与搬迁有关的收入、支出、资产进行单独核算?
答:按照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搬迁企业应单独核算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并能准确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43、A公司于2009年7月向一服装公司投资5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由于服装公司连续两年经营状况不佳,今年7月,A公司决定将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服装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600万元,A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请问,A公司这笔业务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A公司分回的800万元现金中,5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根据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股息所得(1000+600)×10%=160(万元),剩余的800-500-160=140(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160万元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14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0×25%=35(万元)。

44、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45、我们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近日纳税检查查补了我们企业2010年度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不但要补缴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请问,滞纳金计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46、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4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筹建期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筹建期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之前,则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筹建期截止时间。

48、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账务混乱,未按《会计法》进行账务核算,导致无法准确计算成本和费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果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增的税款要不要加收滞纳金?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核查查增的税款,应当从税款实际发生的次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并加收滞纳金。

49、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当年能否弥补亏损?
答: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扣未扣、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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