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2014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三:赠送客户礼品应代扣个税 青岛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一、违法事实 (一)该公司2012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赠送客户礼品的支出16897.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3379.40元。 (二)该公司2012年《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当期免抵税额”为98335.79元,未按“增值税附征”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883.51元、教育费附加2950.07元及地方教育附加1966.72元。 (三)该公司2012年签定购销合同未按“购销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219.45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12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883.51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2.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该公司2012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950.07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3.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的规定,对该公司2012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966.72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的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3379.40元,责令其限期补扣补缴。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2012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219.45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补缴的2012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6883.51元及2012年度印花税219.4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的201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3379.4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689.7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该单位2012年度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219.45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9.45元。 本案已于2014年2月26日依法执行,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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