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办税指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了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月营业额,即对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的月营业额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对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免征营业税的月营业额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即: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限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时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营业税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规范纳税申报手续,以便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省网报、门前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终端等各种渠道申报的纳税人,不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3万元,都应按照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全额申报,我局大集中征收系统将自动计算应缴营业税额;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也应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资料,我局大集中征收系统自动将其应缴营业税额计算为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9-30 附件: 1、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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