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2014-12-15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进行废止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 二、调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的要求”调整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第二条“根据《通知》规定,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调整为“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第三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按照《通知》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调整为“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三、调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调整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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