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5-03-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废止。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其个人所得税按下述方法计算: (一)定率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条款废止]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12个月(4个季度) 本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4个季度) 2.汇算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 (二)定期定额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各经营项目月收入定额×年度实际经营月份×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实际经营月份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4号)附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2011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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