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号公告的官方解读中,国税总局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由境外关联方提供商标的例子说明企业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可税前扣除的情形。国税总局表示,如果通过境内企业的经营,相关的商标和品牌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并且该无形资产的维护和推广均由境内企业负责并实现价值提升,则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品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 事实上,除相对特殊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外,国外知名品牌在国内缺乏认知度的情况遍布许多行业。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一项品牌的提升与宣传全部或部分由中国境内企业实现,中国税务机关将很可能要求该境内企业获得与其价值贡献相对应的补偿。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一项无形资产的境外持有人对其完全不承担任何功能和风险,则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境内企业向该境外持有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整个交易安排进行重新定性。在近期报道的成都某案例中,税务机关因认定境内某企业对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做出重大(甚至是全部)贡献,故对企业向无形资产的境外持有者(一家BVI 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全额不得扣除处理。 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调查的新动向 向避税港/低税率地区的费用支付 德勤建议 •对集团内关联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准备或完善证明文件,内容涵盖交易流程、法律文档、交易金额和定价政策等资料; •从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角度分析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具体包括: ◦交易发生时点以及后续时期的企业商业考量; ◦审查每项服务费的经济实质,辨别是否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况; ◦评估关联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定价政策及其最初制定的基础和变更的原因(如有)。 •复核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和经济所有权情况,并准备相关支持性文件证明各方对于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 •与集团总部的财税团队保持密切联系,在集团层面获取信息与协助,并采取一致和整体性的应对措施,这需要本地公司与集团总部的通力合作; •向经营管理层团队提供必要的培训,以使其了解转让定价管理的基本内容从而尽早识别风险,并确保转让定价内部指引能够对新兴交易实施有效管理。 此次新颁布的16号公告将敦促纳税人对集团关联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给予密切的关注,因为一旦遭受转让定价调整,或整项交易支出被认定为不得扣除,这将可能给集团在中国产生相当大的税务影响,甚至引起跨国交易的重复课税问题。 从16号公告的发布来看,不少企业过去所认为的转让定价风险管理仅仅在于同期资料的准备或确保企业的利润水平落入一个合理区间的传统观念可能已不合时宜。建议纳税人应更加主动地适应目前的新环境,对其全球价值链中重大的关联交易进行复核与分析,并准备详尽而全面的支持性文档,以此来更有效地进行税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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