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批复 皖国税函[2012]264号 2012-10-31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拟否定高盛资本合伙Bouquet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请示》(淮国税发〔2012〕68号)收悉。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简称:GSCP)是一家依照巴巴多斯法律组建的公司,持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口子酒业)25.27%的股权。 2009年8月,口子酒业董事会做出决议,向GSCP派发2008年度股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近日,GSCP授权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取得的上述股息所得按5%的优惠税率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股息所得的优惠税率应给予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经审核,以下因素不利于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注册资料,其成立目的为控股投资一家位于中国的制酒企业。申请人历年董事会纪要表明,除投资活动外,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同时,根据其提供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来源于口子酒业的“股息收入”及少量的“利息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项目。 因此,可以判断,申请人除投资于口子酒业获得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股息收入外,基本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二、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从申请人提供的公司董事护照上的印鉴来看,公司董事在投资口子酒业期间,未到中国来实地考察过投资项目,也未参与合资经营的谈判活动。 同时,在申请人提供的其与口子酒业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重要合同中,申请人方面的签署人均非其董事会成员,也不是其公司员工。 因此,可以认为,申请人对于此项投资权利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注册资料,其企业类型是依据巴巴多斯法律(Societies with Restricted Liability Act, 1995)成立的“International SRL”。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这一类型的企业可以适用较低的优惠税率,并且对资本利得免税。 因此,申请人从口子酒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巴巴多斯是免税的。同时,申请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表明,当地税务机关对其从口子酒业获得的股息收入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局否定GSCP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批准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此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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