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十七)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八)从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六、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十九)通过风险补贴、股份合作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市民营企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二)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二十三)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四)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haihan235解读: 1、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废话,本来就不应当征收。除非重庆自己以前一直在违法征收。 2、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本质上是属于违反上位法的,只是重庆政府打了一个擦边球【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属于投资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但是在税务上没有明确】。 3、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这样规定,由于自营车库取得租金比较少,从租计征房产税也没有多少,其实有许多地方为了多征税,已经执行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政策。实际上从价计征房产税未必是在减轻纳税人税负。 4、制定计税毛利率、预征率。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本来就是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的权力。 5、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白话:尽量不要按旧房核定征收了,按新房进行清算,是在减轻纳税人重组税负,与江苏政策一致。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五)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属于本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并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十六)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七)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三十)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因支付款项不及时引发的“三角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限期履约支付欠款。(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将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并提请问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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