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3-21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

4.合格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指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需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通过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包括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投资顾问及其他投资机构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一般还会涉及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咨询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一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相关报酬。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

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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