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3-21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

1.公司型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

1.基金管理人

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

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

3.基金托管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一般会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机构管理资金、进行结算与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资金的独立性。托管机构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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