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樊剑英:一般也没有问题,税法不再规定残值率】 18.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樊剑英:看这个标准定多大,5000元呢?】 19.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樊剑英:不虚列倒是不可能,都是3500元,为啥呢?】 20.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或开发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樊剑英:资本化支出可能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不大,都是给别人干活的,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要不要调整要看2011年第34号公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樊剑英:不挤占成本也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不能扣除的只是行政性罚款以及税收滞纳金】 22.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樊剑英:先查查发票哪来的】 23.是否以不合法凭证(或无票)列支各项成本、费用,成本核算混乱。【樊剑英:建筑企业在所难免,涉及挂靠更是乱七八糟】 24.承揽外地工程项目,在外出经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是否按外管证记载金额1.5%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出经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樊剑英:外出经营只有总机构管理的项目部是按照0.2%预缴所得税,1.5%已经取消了】 (三)个人所得税 25.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7.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8.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房产税 30.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31.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2.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3.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4.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5.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樊剑英: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6.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37.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未依时缴纳税款,是否等到来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再同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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