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兼有一般计税项目及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29条针对兼营一般计税项目及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给出了划分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公式做了专门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其中的建设规模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 提示: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兼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因此三类资产不适用本公式,本公式只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购买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也就是费用类进项税额的划分。 2、公式中的“销售额”从内涵上看,是税法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体现在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从外延上看,包含纳税人所有内部单位所产生的销售额,不能只针对部分单位销售额计算;从时间上看,必须是当期概念,一般纳税人应对应于“月”。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照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这点企业务必注意。 4、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应以“建设规模”为依据。 策略:此类费用从类型上看通常属于可抵扣费用,且可以取得专用发票,但税法从用途上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做了禁止性规定。从企业管理的实际看,又可将此类费用分为两类: 第一类,发生时即可明确用途为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的费用,如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发生的各类费用;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发生的各类费用;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出租“老”不动产发生的维修改造费、水电费、物业费等;适用免税的境外工程项目发生的各类费用等。此类费用属于可以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可不要专票以普票入账,如取得专票可认证但不予抵扣或申报抵扣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实务操作参见本公号前文(二)。 第二类,费用发生时,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从而导致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类费用应取得专票,并及时认证抵扣,同时按照规定公式进行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根据计算结果,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 某施工企业2016年11月份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103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5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3300万元,该公司11月份申报表主表数据如下: 该公司本部11月发生水电费、电话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等用途不可划分的费用,取得专票4张,对应金额15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8万元。则该公司应在专票认证后,计算1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8×(1000+500)÷(1000+500+3000)=6000元,填报附列资料(二)如下: 会计处理: 发生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00 贷:银行存款 1680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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