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类进项的税会处理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07-07
摘要:第四种情况,发生时允许抵扣且已抵扣,嗣后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再后又允许抵扣。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时,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或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实务操作请参见本公号前文(二)、(三)、(四)。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费用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2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36号文附件1第30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第2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提示:非正常损失主要针对有形动产及其相关的劳务和服务,因此此类费用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原材料(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费);二是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原材料(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费)。

策略:

1、非正常损失发生在认证抵扣前的,应不予抵扣或申报抵扣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实务操作参见本公号前文例解。

2、非正常损失发生在认证抵扣后的,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例6 某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项目部2017年5月购入打印纸张一批,取得专用发票1张,金额1万元,税额1700元;购入原木(含运费)一批,取得专用发票1张,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专用发票已在当月认证并抵扣,2017年8月上述货物因火灾全部毁损,则该企业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47万元从2017年8月所属税款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月所属税款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

8月所属税款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webp

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4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7000

(六)转用于不动产在建或改扩建工程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策略:企业购进材料(含设计、建筑服务)一定要取得专用发票,及时认证,做好管理台账,待转用于不动产在建或改扩建(仅指增加值超过原值50%)时,在转用的当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转出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自转出之月起的第13个月再转入抵扣“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7  某施工企业2016年8月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10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2500元,税额425元,取得专票1张,金额250万元,税额42.5万元,拟用于该企业承揽的甲工程,该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专票已经认证且抵扣。11月,公司机关将该批钢材用于库房建设,则该企业应在11月税款所属期将该批钢材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出: 42.5万元×40%=170000元 

1、2016年12月申报期填报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和附列资料五如下:

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和附列资料五如下.webp

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和附列资料五如下.we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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