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 2016-09-30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税屋附件: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