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除了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外,还需提交哪些资料? 解答: 自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除了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以外,只需出示(而非提交)加盖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还规定,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方便纳税人更快捷的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国家税务总局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可见,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的资料清单进行上述调整后,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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