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6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11-01 一、关于建议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降低农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对金融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关于建议允许省联社在收取服务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见 按照现行政策,省联社向农商行、农信社提供科技建设、风险管理和人才培训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对其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取得收入,可以按现行规定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建议给予农村金融机构一定的政策缓冲期,允许其按照“简易征收法”缴纳增值税的意见 为保证农村金融机构平稳实现税制转换,营改增试点政策已明确,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以下业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的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综上,以上税收支持政策,是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而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的特殊试点政策。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试点政策,实时跟踪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运行情况,并进一步做好纳税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确保试点纳税人平稳实现税制转换。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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