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大数据,还有越来越多的“窦娥”

来源:易瑾 作者:孙彦民 人气: 时间:2016-11-26
摘要:2016的第一场暴雪爽约,专家说风太怪。 细思量,那晚风来的确实莫名其妙。 得瑟啥,没叫你咋就自己跑来了。 不过,失联票协查找到你,可不是不请自来。别人(销货方)请客,需要你买单。 四不四有点冤。 昨天,北京国税转发了《已认证的发票属于失联票,企业

2016的第一场暴雪“爽约”,专家说“风太怪”。

细思量,那晚风来的确实莫名其妙。

得瑟啥,没叫你咋就自己跑来了。

不过,失联票协查找到你,可不是不请自来。别人(销货方)请客,需要你买单。

四不四有点冤。

昨天,北京国税转发了《已认证的发票属于失联票,企业应该如何处理》一文。该文对发票失联如何应对提供了很中肯的应对建议。

不过小易对其中的两点有话要说。

一是开票方正常经营且业务真实,但由于开票方误操作、误作废,受票方需要将进项税转出;二是开盘方失联且未抄报税,但交易真实,受票方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操作的。

就在昨天小易的一个客户就碰到了同样的问题,被直接告知进项转出。

小易出马,一个顶俩?

想啥呢?还是弱弱的问句吧,转出的依据在哪呢?

针对第一种情况,国税函〔2006〕969号规定,对于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相信第一种情况应该属于技术性错误。

即使不是技术性错误。发票是金三开的,交易真真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此处省略412字)。

我左看、右看、上看、下看,原来每条税法都不简单。

不过我咋就没看到失联呢?开票方过失也好错误也罢,税是跑不掉的。偷税不缴的,逮到还得缴(没钱不缴那咋办,送你一幅金手铐)。

不管咋说,开票方应缴的税,总不能让已经受伤的受票方再受伤害。

更何况,可能征了两遍税。

从税制改革开始,到全面营改增、再到金三上马。

技术越进步,难道“窦娥”就越多吗。除了技术,总赶脚差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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