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笔管理费用去年发生时暂未取得发票,在2016年汇算清缴时未扣除,2017年7月取得发票,但是开票日期是今年7月,该笔费用如何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贵公司2017年7月取得属于2016年的费用发票,应当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在2016年计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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