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早前相关政策——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谷建华> 免缴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一个实例教会你! <谷建华 王桂威>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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