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 各国情况不一样,有的国家有可能是给一张发票,给一张税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确认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刘金涛点评: 1、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合规发票=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4、思考: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关键在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违反法律法规吗?这里的法规仅仅指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还是做扩大解释?目测:还是有争议!
老税官点评: 还是“以票控税”思路。只论票的形式合法、来源合法,不论真实性、关联性了。能不能倒过来?票的不合法,增值税进项不给抵扣,按发票管理等规定处罚。而税前扣除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来处理呢? 好在,此处的不得不是永远不得,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都给予了补救措施。所以,这里应补充一句,除十三、十四、十五条情形以外。
云中飞点评: 除了非法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外,这里要特别注意,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及相关票据主要有以下13种: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2)变更品名的发票。 (3)虚开发票。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情形。 (4)假发票。 (5)跨地区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6)大头小尾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子系统拿A4纸开1万,然后再拿发票用其他方法开10万。 (7)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8)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误,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9)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未进行相应的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并且不能税前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0)自行打印专票销货清单的,一定要要求开票方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11)增值税普通发票从2017年7月1日起,必须填写购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2)加油票从2018年3月1日起,要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用以前的机打发票。 (13)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 注意这里的时间和顺序,时间: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顺序: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发票排在其他外部凭证前面,所以,我们能补开、换开发票的就竭尽全力补开、换开发票,拼到最后,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我们才考虑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老税官点评: 等于给善意取得的,尤其是取得失联走逃户的,给了一个好政策,符合现实,第十二条也就好执行些了。可再优化一下服务,非正常经营户的证明,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向对方税务机关取得电子信息。
明税点评: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开具发票,可以结合其他资料在税前扣除。 疑问之一:让纳税人来举证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是否合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税务机关已经可以掌握这些信息,为什么要把这个举证责任推给纳税人呢?特别是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的信息,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举证尤其荒谬。合适的办法应该是纳税人作出说明,由税务机关核实。 疑问之二:销售方拒绝开具发票,算不算第一项说的特殊原因?认罚,就是不开发票,这么轴的事真的有,宝宝不开心了,一切皆有可能。本文倾向于将其归为特殊原因,因为这种情况不能取得发票,不能归责于纳税人。反而督促开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但这需要怎样证明呢?证明向税务机关举报过吗? 疑问之三:将“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列为必备资料,明显不包括口头协议。但没有书面协议的商事活动比比皆是呀。 疑问之四: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现金支付在先,不能开具发票在后的情形,死定了。
云中飞点评: 你看到了吧?这就是发票优先,还是那句话,拼到最后,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我们才考虑其他外部凭证。这一条讲的是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只有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才能用其他资料扣除,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云中飞特别提醒你公司平时要养成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好习惯,例如,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看,必须要非现金方式支付,非现金方式支付关键时刻是拿来救命的,切记。 云中飞知道有很多朋友喜欢第14条,因为有一些朋友喜欢去买票,然后,卖票方失踪了,进项肯定要转出,这时他们就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扣除不?这不,14条不是说可以税前扣除吗?云中飞认为这些朋友的想法很傻很天真。 在这里,云中飞正告喜欢买票的朋友,买票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其实对14条,28号公告也有了防范的措施,就是第4条。第4条讲的是证据的三性,如果你的买票行为是被证实是不真实的,就是上家已经被证实是虚开的犯罪分子,根据第4条,你也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你现在明白云中飞的意思了吗?28号公告,是一个非常完美的文件。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老税官点评: 税务机关发现,目前是风险应对、纳税评估的下户核查,或税务检查。推理可知一个问题:税务检查时发现的不合规发票及外部凭证,还要等告知60日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 这与税务检查的相关规定是大相径庭,难以操作了吧,今后,会不会所有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查到了不合规凭证的,都得延期了? 因对方特殊原因,应明确表述为属于第十四条所列原因。或者,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放在前面。否则,就又产生了此处的特殊原因,似是第十四条之外的了。
明税点评: 即便汇算清缴后未取得发票,税务机关也不能立刻让纳税人补税,还要给60日的宽限期。那第十三条要求在汇算清缴期以前取得发票的规定,只能被认为是倡议性的规定了。
云中飞点评: 这一条,讲的是补救措施,是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体现,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注意这一条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与第十三条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表述有区别,这一条的汇算清缴没有强调是当年,而第十三条的汇算清缴有强调是当年,这就让一些朋友产生暴力扣除的想法,这个暴力扣除我们在讲17条时再讲。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国税发[1994]232号: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不包括税务所、稽查局、县以下税务分局。 前段时间,德发案最终判决书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目前,税务机关下企业检查的,包括风险应对、纳税评估的下户核查,或税务检查。 虽然有上面的规定,但云中飞实在不愿意相信税务稽查也干这件事。税务稽查有自己的程序和方法,现在税务稽查的检查期限的规定一般是60天,如果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时发现的不合规发票及外部凭证,都要等告知60日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税务稽查的效率将大打折扣。如果税务稽查也干这件事,又要提高稽查效率,未来税务稽查刚进场时,会不会同时发出检查通知书和上面的提到的告知书呢?如果这样,真的好吗? 云中飞认为,稽查局不是谈放管服的地方,稽查局应该是体现税法尊严的地方。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老税官点评: 并且!这个并且是什么意思?未能按期补开、换开的,不是肯定不得扣除了?有了并且,那我要是能够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但未能补开的,怎么办? 再换个理解思路!这句话的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有两个并列条件:一是规定期限未能补开、换开;二是未能提供资料证实真实性。意思显然是两者同时具备,才不得扣除?要是只具备一个条件,是给扣还是不给扣? “并且”应该是“或者”!? “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尤其是前三项资料,并不能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如:有付款凭证但不能证明其是否有资金回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