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征管大变革:税务部门全面接手 企业社保成本或增加?

来源:财经网 作者:王晓霞 人气: 时间:2018-09-06
摘要:明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全责征管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保缴费基数将做实,短期看此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负担加重,长期看改革为名义缴费率下调创造了条件,据专家测算,如果缴费基数做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预计可从目前的20%降到14% 《财经》记者

多位专家向《财经》记者表示,明年1月1日起就下调社保费缴费率的可能性很小。

“降低费率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的长期可持续性等因素,需做复杂的测算。”一位地方财政部门人士也认同前述判断。

由于社保费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税基相近,同时也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信息密切相关,社保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率可能大幅上升。

对此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而言,短期内社保负担加重的可能性极大,社保缴费增加幅度与其少报缴费基数的程度直接相关。

朱为群认为,若地方社保费缴费不足问题十分严重、涉及面很广,严格按照社保政策征收会导致企业由于缴不起而倒闭、甚至出现大批企业马上倒闭的情况,必会引起高层重视,出台过渡办法缓解压力,维护经济稳定。

对职工个人而言,此前未严格按缴费基数扣缴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未来严格扣缴后拿到手的税费后收入会有所减少,但未来领取的社保费,如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会有所增加。

划转及配套措施

按照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召开的征管职责划转动员会安排,下一步,省级相关部门将依照中央部门出台的职能划转指导框架,出台本地区社保费征管职能划转具体方案,人社、医保、卫生计生等社保职能部门将共同配合税务部门进行业务交接。

社保征管职能划转通常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缓缴、欠缴、减免等各类台账的交接、信息系统搭建、数据交换共享等事项,以便税务部门顺利接手征管业务。

2016年已在全国各税务机关上线的金税三期无疑将是社保费征管的主要信息系统。

一位税务机关负责信息化建设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主要是“社保核定、税务代征”这种模式,在金税三期里做社保费征收。辽宁、广东等部分省份,由于还承担着与社保费征收相关的一些管理职能,如欠费管理等,仍沿用老系统征收社保费,未使用金税三期。

他介绍,金税三期目前的系统基本可以支持各地的社保费征收工作,为进一步适应征管改革需要,税务总局前期已开展了相关调研和讨论,预计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年底前金税三期中涉及税费统管的部分将进行一些细化调整。

税务机关与社保部门联网方面,他表示,“由于全国各地社保部门信息化进程不太一致,一些省各地市都不太一样,因此部分社保部门可以和税务机关联网,直接进行交换,也有一些目前还做不到联网。”

除资料和数据交接、搭建信息系统外,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中与此次社保费征管改革不相适应的条款,构建税务部门统一征管社保费的法律基础,也迫在眉睫。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明年起税务部门将对社保费进行全责征收,因此,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社保费征管职责,明确其履行缴费登记、接受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费款征收、稽核、处罚等与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

朱为群认为,当前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执法权限明显不足,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征收权限,增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法律支撑和执法刚性。

此外,社会保险费管理、监督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协作义务也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管后,许多业内人士建议的社保费改税是否还有必要呢?

“中国很有必要建立社会保障税,且应尽快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庞凤喜向《财经》记者表示。

她认为,社保费不同于一般性非税收入,其本质上属于税收,且业务上与个人所得税基本相同:表现为,管理流程和环节基本相同;税费缴纳方式基本相同;财务检查也具有共通性。因此,社会保障缴款实现费改税,既有助于减少理论界与有关部门长期以来的歧义、争执、推诿所导致的整个社会制度性交易费用,又可以建立可靠的社保资金筹措机制,同时,也可以彻底化解税务征收机构征缴社保费无法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尴尬问题。

我国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生存竞争不易,而当前及未来的社保事业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与支付压力,尽快实现社会保障缴款费改税,既可以有效破除既得利益的藩篱,改革现行困扰社保缴款征管能力提升的障碍,并以统收促统支,为实现社会成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制度性条件,同时,借助于税的特征与税务机关的有效征管能力,有助于为企业降负及公平竞争提供体制机制性保障。

社保费划转影响几何

社保费划转至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这一征管改革是中国整个社保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影响深远。

《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历经七年这些目标仍未实现。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也就是说统筹层次越高、参保人数越多,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强,这正是提高统筹层次的意义所在。

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最严重,亟待建立全国统筹制度。

由于各地区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不同,各省份基本养老保险人口抚养比差异很大。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包袱重,劳动力流出多,人口抚养比低,基本养老基金的压力大。而东部沿海省份,历史负担较轻,劳动力流入又较多,养老基金结余也较多。省际之间不平衡的问题十分突出。

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2017年,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总抚养比是2.73∶1,也就是2.73个在职人员抚养1个退休人员;全国31个省份中,抚养比最高的是广东,超过了8∶1,最低的是黑龙江,不到1.3∶1。广东、北京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最多的7个省份占2017年全国结余的三分之二,而辽宁、黑龙江等部分省份已经出现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今年7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今年6月13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难以一步到位的原因是,各地的缴费基数、费率标准、待遇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等认为,与社保部门相比,税务机关对全国社保数据的集中管理能为跨地区社保制度接续和社保基金全国统筹的推进奠定良好基础。这为解决困扰我国社保体系发展的“碎片化”难题、提升社保体系的公平性和抗风险能力提供了可靠而便捷的路径。

社保费划转至税务机关统一征管,打破了社保信息孤岛,社保费征管信息将实现由各地方政府向中央职能部门的全面开放,为解决缴费制度不统一,进而实现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一位参加了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召开的征管职责划转动员会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社保费收入必须要和相应的基金账户有对应关系,尤其是个人账户必须做到一一对应,金税三期和社保系统对接,将打破信息孤岛,倒逼改革。

他表示,税务部门统一接管社保费的征管职责后,社保费征管系统会成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目前社保费的统筹级次比较多,有的省级统筹、有的地市统筹,有的县级统筹,相对封闭。而即将全面接收征管职责的税务系统现在是全国统管,对地方而言,相当于在地方社保、财政部门之外引入了一个第三方,这次改革把开放的口子打开了。

“动员会一再强调一定要先清理地方的一些法规”,前述参会人士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动作,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全国社保法规的统一性。

早在2007年,财政部和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曾联合发文,要求各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

由于各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力度存在差异,2017年9月人社部和财政部再次发文,要求各省落实“六统一”,最迟在2020年实现全省费率统一,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同时,责令各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和待遇政策。

不过,目前仍有一些省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低于国家统一标准。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为13%-14%,山东省为17%-18%。

社保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后,是否能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地方利益格局,推动“碎片化”的地方社保制度实现统一,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进而提高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呢?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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